扬州规定平价店蔬菜价须低市场均价以上力量
中药养生 2021年08月17日 浏览:6 次
春天早晚要来;纵然青春挥之不去 扬州规定平价店蔬菜价须低市场均价15%以上
今后,平价蔬菜商店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出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情况,将被取消平价店营业资格。7月3日,扬州市物价局出台《扬州市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细则》,加强对已建73家平价店的管理。《细则》明确平价商店所经营的蔬菜售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粮、油、肉、蛋应低于市场同品种平均价格5%以上,对平价商店实行动态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平价店将被取消资格。
7月3日,扬州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处长张建林为解读了这份平价店管理细则,据了解,目前扬州已经建成平价店73家,其中市区57家,这些平价商店都适用此管理细则。
“在价格方面,平价店肯定要给市民看得到的优惠。”张建林表示,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15%以上,所经营的粮、油、肉、蛋类农产品,其零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同品种规格平均价格5%以上的幅度。
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的收购价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销售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
“平价商店应悬挂全省统一的标识标牌,明码标价经营,标清品名、规格、产地、价格。”张建林表示,《细则》还有一些“禁区”,平价商店是严禁“触碰”的。比如,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的情况在平价商店是严禁出现的。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各类平价商品应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平价商店应保持平价商品货源充足,不脱销、不断档,不得将少量或限时促销的商品列为平价商品;禁止出租或者转让门面和摊位,从中牟利。
如果平价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怎么办?对此,《细则》明确,将对平价商店实行考核制度,做得好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平价商店应加强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或单方退出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收回牌证,视情追回当年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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