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
中医新闻 2020年07月04日 浏览:2 次
石家庄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处罚裁量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罚款200元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罚款500元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经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罚款1000元
2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二、违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处罚裁量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二)不按《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三)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四)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五)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罚款200元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罚款500元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经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除纠正违法行为外,
罚款1000元
2
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逾期10天之内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主观上有违法故意,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除纠正违法行为外,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3
擅自编纂标准地名出版物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逾期10天之内改正的
处以1倍违法所得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的,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改正的
处以2倍违法所得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观上有违法故意,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除纠正违法行为外,
处以3倍违法所得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4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逾期10天之内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的,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改正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观上有违法故意,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除纠正违法行为外,
罚款1000元
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处罚裁量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或在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
(一)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未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二) 停止社会团体筹备活动后,未及时清退筹集的资金和其他款物。无法清退的,没有上缴民政部门依法处理的;(三)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 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于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情节严重的,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除纠正违法行为外,
并处于1000元罚款
四、违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处罚裁量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或在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处罚裁量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或在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罚裁量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责令期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
2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3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4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初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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