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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未落毒食盐又起

偏方秘方  2019年06月28日  浏览:6 次

疫苗未落毒食盐又起

3月24日,据央视客户端消息,近日,内蒙古赤峰市警方、盐务管理局破获了一起贩卖假盐案,约80吨私盐、假盐堆满了库房。犯罪嫌疑人从2014年开始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产品销往河北、内蒙古等地,具体流向和数量正在调查,嫌疑人目前仍然在逃。

3月19日,内蒙古赤峰市盐务管理局在对喀喇沁旗一个批发市场拓展检查时,发现了一辆装有大量可疑小包装盐的车辆。执法人员上前拓展检查,发现车上装的是私盐假冒盐。这时,货主跳车逃跑。随后,根据对货主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在红山区和松山区的三个库房,查获了约80吨私盐、假盐,堆满了整个库房。

被查获的假盐堆满仓库

执法人员鉴定后发现,这些假的食用盐没有合格标识,都是用国标5462工业盐拆包,然后装到小包装盐,来充当合格的碘盐。执法人员表示,这些盐里面有许多没有提取出来的重金属物质。

而在这之前,2015年7月,媒体也爆出了一起特大假盐案。据北青报道,当时警方披露,该团伙已制售假劣食用盐2万余吨,案值2000余万元。假盐主要流入包括江苏、北京在内的7个省市。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监测站检测,该食盐中碘含量为零,并且从中检测出亚硝酸盐。经盐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检验确认,此盐系工业盐。

假盐危害大,可致人死亡

据东莞时报报道,工业盐主要用于制碱、锅炉软水、染料、肥皂及洗衣粉、饲料加工等领域,而流入食用领域,其危害不小。

工业盐外观与食盐极为类似,表面看都是细腻雪白,但成分却画蛇添足。食盐是较纯净的氯化钠,而工业盐杂质极多,除含有氯化钠之外,还有超标的亚硝酸钠以及重金属。而亚硝酸钠是一种有毒的慢性致癌物,*摄入0.2克到0.5克的亚硝酸钠,即可引起中毒,摄入量过多(一次性误食3克),就会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亚硝酸钠对*健康危害极大,是禁止食用的。

如果吃了用工业盐冒充的食用盐,会出现头晕、呕吐、腹泻、全身无力等症状。据央视报道,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工业盐会引发甲亢、丁克病,影响儿童身体和智力发育,孕妇误食甚至会引发流产。

此外,由于假盐没有加碘,长期食用假盐危害很大,会导致*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受损。如果*缺碘,轻者会出现10%至20%的智力损失,重者则会造成瘦小或痴呆的后果。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食盐品种主要有:绿标盐(特制绿色食品盐)、自然食用盐、低钠盐、澳洲湖盐雪晶盐。在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假盐力度的同时,警方也提醒群众,最好到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假盐危害如此之大,生活之中不可不防。

假盐市场流通的假盐有工业用盐、农药废渣盐、亚硝酸盐三种。如何区分它们

亚硝酸盐

在日常生活中,众多饮食细节都隐藏着亚硝酸盐,街头烧烤等路边摊是亚硝酸盐大户,隔夜菜中也有亚硝酸盐。科学研究结果一般认为硝酸盐本身是无毒的。但是亚硝酸盐如果大量进入*的话,可能导致高铁血红蛋白症,血液失去携带氧的能力,从而出现缺氧症状,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

大量分析研究表明,六大最严重的亚硝酸盐潜藏地是:粉嫩熟肉;刚做的腌菜;吃剩隔夜菜;久置凉拌菜;久煮火锅汤;刺鼻海鲜干货等。目前现在各种烧烤肉制品、羊肉串、腌制品,以至驴肉、鹿肉、羊杂、内脏等,几乎所的肉制品都会加入亚硝酸盐。

工业用盐

专家介绍,工业盐主要用于制碱、锅炉软水、染料、肥皂及饲料加工等领域,工业盐含有较多的重金属和对*有害的杂质,长期食用对肝脏、肾脏的损伤很大。

一般来讲,正规食用盐质白,呈细沙状,水分极少,用手揉捏时不会有凝结感。工业用盐不含碘,色泽灰暗,外形多为颗粒状,水分含量大,工业井矿盐外形与食用盐相似,含有毒物质却不含碘。

农药废渣盐

"农药废渣盐"即是将草甘膦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氯化钠结晶再利用,冒充食用盐。草甘膦尽管低毒,终究是农药。

外观上,食用盐含碘,质白,呈细沙状,水分极少,用手揉捏时不会有凝结感;工业用盐不含碘,色泽灰暗,外形多为颗粒状,用手抓呈团状,不易松散,水分含量大。

2006年至2010年是我国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年份。重大事件有:2006年4月齐二药事件、2006年6月鱼腥草注射剂事件、2006年7月辛弗事件、2006年8月复方芦荟胶囊汞超标事件、2007年3月佰易药业免疫球蛋白事件、2007年7月甲氨蝶呤事件、2007年8月假冒人用狂犬疫苗事件、2008年5月博雅人免疫球蛋白事件、2008年10月刺五加注射液事件、2009年1月糖脂宁事件、2009年3月双黄连注射剂事件等。这些事件大部分造成了显性而严重的药害后果,如齐二药事件与辛弗事件均导致10多人死亡,甲氨蝶呤事件导致130多位患者受到严重的神经系统和行走功能损害,其他事件也多有死人现象。

之前公众对类似事件并不特别敏感,社会反响比较温和。比如2001年梅花K事件(导致100多人肾毒害住院)、2003年关木通事件(引发大约10万人马兜铃酸肾病)等,虽经媒体多方报道,但社会关注热度并没有连续发酵,没有出现公众恐慌、民意沸扬的现象。即使受害者选择漫长的民事诉讼之路,也很少有人去挑战和质疑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监管。但从2006年起,在媒体的催化下,社会对药品安全事件发起前所未有的声讨,食药监系统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甚至影响了以后监管体制改革的走向。

以上系列事件,虽有源于药品注册、流通或使用环节,但大部分是由于生产环节的失控。这么多事件在短时间内密集爆发,历史罕见,是巧合还是必然?笔者曾在2010年《药监的十个经济学现象》一文中有过分析,认为是内因和外因叠加的结果。所谓内因,是制药企业之前几乎都在地方政府庇护的温床上抽大烟,未曾吃过药品安全问题的苦头,未曾见闻过血的教训。长此以往,质量意识、风险意识淡漠,企业管理松懈,对违规操作视同儿戏。不料社会经济已发展到更高层次,国人对药品安全问题已然觉醒,对健康要求呼声上涨。长年积累在阴暗处的污垢,突然被山洪冲刷到地面上。而这股山洪的力量,来自媒体,也是现象的外因。由于医药经济在有些地方是支柱产业,2006年之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直至今天,要发展、办药厂、要致富、开药铺的晕轮都还未完全消褪

疫苗未落毒食盐又起

,围城之外的许多人仍认为做药的生意是暴利行业但几乎忽视风险成本。因为违法风险和成本远不及利益诱惑,那个时期不仅地下制假猖獗,不少合法药厂都恣意妄为,直接或参与违规生产。

死者是生者的老师。密集的药害事件所付出的血淋淋的代价,足以让监管层与药企惊觉和警惕。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药品安全监管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法案将制售假药罪由原来的结果犯修正为行为犯,一下子使长期封鞘的锈刀变成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制售假药行为成为高危的雷池。从那一年起,移送公安的制售假药案件数量暴增,但实际上制售假药行为呈断崖式萎缩。这个修正案,正是因为在正确的时间使用了准确的力道,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我时常对周围的人提两个抵得上:一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威慑力抵得上药监10年行政打击制售假药的效力,二是医改政策对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的影响力抵得上药监10年的两P认证(即药品GMP和GSP认证)。可见顶层设计在安全监管中多么重要。

由于血的教训,由于新版GMP的推行,由于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2011年我曾著文论断,药企(包括非法加工者)铤而走险批量制假的成本提高、机会减少,群体性药害事件的几率将大幅下降。2011年之后,药品安全监管赢得了几年的安宁(2012年的铬胶囊事件是个特例,与这次疫苗事件其实异曲同工),药品生产源头得到较好的管控(更得益于企业自律),恶意制假引发大面积健康伤害的事件基本销声匿迹。

事物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药品安全风险的重心会随着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诉求而应时而变。我们知道,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药品相辅相承不可或缺的两大基本要求,安全性问题可能直接杀人,有效性问题可能间接杀人。但在不同时期,两者地位并非总是比肩并论。缺医少药的年代,解决药品供应保障患者用药可及性是主要矛盾,社会更加关注药物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安全缺陷暂且搁置一边。试想抗日战争年代能够获得自行生产的柴胡注射液治疗感染已非常不易,哪顾得上这批药物是否严格灭菌会否导致热源反应!当供应问题解决后,人们自然会更加关注疗效之外的安全性;若安全性得到可靠的保障,人们将对品质和疗效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立法层面,可以对照1984年版和2001年版《药品管理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描述,前者把增进药品疗效的地位排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前面,后者不再单列药品的有效性,有效性融入了安全的大概念中。因为跨入21世纪的时候,制药企业数量和药品批准文号都达到巅峰状态,药品产能已出现过剩,但产业低水平重复严重,药品质量参差不齐,对公众用药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有理由相信,21世纪的头10年,将药品安全性摆在有效性前面是具有前瞻性和符合社会诉求的,密集的药害事件反映的都是药品安全性的问题。当然,在这样的导掉队,也带来药品注册领域的副作用,新药类别繁多门槛极低,药企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很弱。仿制药对疗效方面过问甚少,药品整体品质低下,大量无用又无碍的药品充斥市场始终得不到清理。

从2013年开始国家食药总局启动系列的药品注册制度的改革,个人认为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是药品监管制度从安全性为重心重新向有效性倾斜的标志。因为,我前面说过,吃着无碍于病无用的仿制药太多了。一致性评价评什么?就是要求仿制药需具有与国际原研药一致的临床疗效,否则就得淘汰。这样的制度改革,应当顺应药品监管的内在规律和当前社会发展的诉求。

其实,翻开美国FDA的药品监管历史,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注也有相似的脉络。1937年由于磺胺酏事件(导致107人死亡),极大地震惊了美国公众对药品安全性的担忧,促使了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签署。该法案规定所有新药上市前必须证明其安全性才能审批,但没有对有效性提出要求。二战之后医药工业科技飞速发展,大量新药上市,医师和FDA官员都不能很好地理解每一种新药的疗效。1962年美国通过《Kefauver修正案》,第一次要求制药商在药品上市之前向FDA证明药品的有效性。不仅如此,FDA还回顾性地审查了1938年至1962年之间申报上市的新药,要求制造商提供那些已上市药品的有效性数据。为实施这项有效性审查,FDA在1966年与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理事会达成协议,审查那些在此期间仅以安全性标准批准上市的所有药品。这就是FDA著名的药效研究实施方案。这个法案导致美国1962年后数千个处方药撤市,新药审批速度大大减缓。

以上的论述,只是想表明一个观点: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关注面会发生应时而变,药品安全监管的重心会发生调整,食药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风险领域也将发生动。那些原始而极端恶性的制假售假行为、显性而汇流爆发的的药害事件将逐渐遏止,但弥漫性的、隐性风险的监管日渐增大。或者说,药品安全性问题风险减弱,有效性问题更加受到关注;来自于生产源头的监管风险降低,流通环节的问题会逐渐暴露。山东疫苗事件或许印证了这一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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